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3355号
原告:山西步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红沟路以西鑫金装饰市场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普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委托代理人:**,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中腾建设有限公司,做所地:宁波镇海区九龙湖镇田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步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腾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现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7年3月23日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太原市晋源区吴家堡村绿地世纪城。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于专属管辖,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地点太原市晋源区吴家堡村绿地世纪城不属我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