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腾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中腾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国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10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中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镇海区九龙湖镇田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国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办吴家堡村办公楼308。
法定代表人:李广,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波中腾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国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11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山西国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宁波中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山西国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国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5000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国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国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2225元由被执行人山西国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浩搏
 
二O二O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