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22执1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徽尚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雷水路北段岗西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40123X。
法定代表人:潘怀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睿,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张李乡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MXC8T11。
法定代表人:左德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徽尚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422执13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本毅
审判员 鲍广军
审判员 吴 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