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23财保8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市荣兴林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盐亭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彭水县朋然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彭水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荣兴林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水县朋然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绵阳市荣兴林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川0723财保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彭水县朋然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设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44×××17;冻结金额以120万元为限),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案外人***、**名下位于盐亭县的住宅(建筑面积78.93平方米,产权证号: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号、0002646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盐国用2012第02××8号),期限为一年。
因双方民事诉讼案件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绵阳市荣兴林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案外人***、**名下住宅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市荣兴林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位于盐亭县的住宅(建筑面积78.93平方米,产权证号: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号、0002646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盐国用2012第02××8号)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市荣兴林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堻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