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723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荣兴林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昆仑山。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彭水县朋然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兴合村2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绵阳市荣兴林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彭水县朋然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723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9年2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38000元,本院通过司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238000元,本次执行到位金额1223220元。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刚
审判员:马壮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