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3194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与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3194号之二
原告:**(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洛杨路。
法定代表人:钱毅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婷,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蓬莱路616号办公科研楼30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学东。
本院在审理**(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与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22元、财产保全费4620元,合计10442元,由**(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景全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