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中科捷鑫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33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蓬莱路616号办公科研楼3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44292X。
法定代表人:王冰,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中科捷鑫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000310803255U。
法定代表人:姚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中科捷鑫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青海中科捷鑫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海中科捷鑫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9551.69元[其中支付货款135000元、利息16419.83元(以13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标准自2018年12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2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72.86元(以135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2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628元、公告费800元、案件执行费223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 永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