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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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21执恢18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744292,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616号办公科研楼30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州骏能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6934878,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环城北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湖州骏能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23年2月14日被本院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521执2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