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26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牟小锋,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3诉前调确6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6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消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牟小锋限制消费。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22年3月11日、5月7日、6月23日、8月3日查询被执行人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股权、网络资产等财产状况,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80元。对本院查询到的被执行人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渝XX号、渝XX号车辆进行了查封,因系轮候查封,且本案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无司法处置权。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于2022年3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0000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已执行到位20780元,未执行到位39220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宇
审判员  蒋曼
审判员  邓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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