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126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雪,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2幢1-1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70085Y。
法定代表人:梁先汇,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渝0113民特221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4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渝XX、渝XX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上述车辆具体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案款未受清偿,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秦晓亮
审 判 员 肖秉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建文
书 记 员 李欣竹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