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32774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莲花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55812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婷,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晨,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张浩,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第三人: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2幢1-1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70085Y。
法定代表人:梁先。
原告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浩及第三人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唐  幸  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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