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22)浙10民辖终344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民辖终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岭市辰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2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2幢1-15-4。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温岭市辰和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22)浙1081民初97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温岭市辰和运输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中上诉人系专业的土石方运输、处理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石方及泥浆外运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非常清楚明确的土方承包工程,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即温岭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甲方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乙方温岭市辰和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土石方及泥浆外运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若在此前提下仍不能解决,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意思明确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约定有效。甲方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故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郑志成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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