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2民初15947号 原告: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紫竹6道路敦煌大厦6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78287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2幢1-1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70085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之***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纳公司”)与被告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华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22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华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艺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华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244067.57元,并以244067.57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深圳华纳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165357.64元,并以165357.64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165357.64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4倍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2日,深圳华纳公司西南分公司与艺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就被告开发的***南湖美丽乡村项目委托原告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费为16元/平方米。现原告已严格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并交付了设计成果,满足付款条件,但被告未付款。 被告艺华公司辩称,被告并非***南湖美丽乡村项目的业主,被告无权作为发包人与原告签订合同,案涉合同系无效合同;原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设计义务,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案涉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未通过建设行政的审批,案涉施工图也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按照合同第6条设计方的责任第4项约定,原告对前述初步方案的审批以及施工图的审查均有合同义务,因此被告无权支付所谓的设计费,按照合同第5条说明第2条的约定,案涉工程是按照实际施工的图纸面积据实结算,而不是原告在其诉状中所述按照施工图实际面积结算,且案涉项目无合法手续且并未实际施工,更未竣工,因此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双方在合同中第7条关于对进度款支付的违约金约定,不是对最终实际结算的设计费的违约金约定,因此原告不能按照此条向被告主***;即使按照原告其诉状中陈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法院查清事实后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于南川***美丽乡村最终设计方案的函》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深圳华纳公司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相应范围的甲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2013年10月22日,艺华公司作为发包人,深圳华纳公司西南分公司作为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南湖美丽乡村。工程地点:***镇南湖村。第2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规模29000平方米、收费16元/平方米、估算设计费46.40万元。第4条设计方应向发包方交付设计资料和文件设计方案6份,提交日期2013.7.28;施工图8份,提交时间2013.12.15。第5条设计费支付进度第一次付款定金,付费额5万元,付费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第二次付款付费额10万元,付费时间为方案通过后三日内;第三次付款付费额26.4万元,付费时间为施工图交付后三日内;第四次付款付费额5万元,付费时间为工程竣工后三日内。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交付各阶段设计费。2、实际设计费按建筑面积16元/平方米结算,以实际施工图面积核定为准,在第四次付款中多退少补。第6条双方责任(2)设计方责任④设计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要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设计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的,负责向发包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的,设计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具体金额由双方确定。第7条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的该阶段设计费。(2)发包方应按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方。发包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时,发包方均按第7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支付设计费。 2014年5月8日,南川区***南湖美丽乡村建设自治委员会和艺华公司共同向深圳华纳公司出具《关于南川***美丽乡村最终设计方案的函》。内容为经我司与南川区规划局和***镇协商沟通后,政府同意我方2014年4月份提供的效果图方案(一、二层文化石色彩做适当调整),现就具体事宜,函告如下:一、原设计的地下车库取消(只保留局部建房下面的负一楼车库,即5#、6#、9#)。……六、镇政府要求施工图必须由设计单位签章。 艺华公司的工商信息显示***为其股东。 深圳华纳公司另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 1、方案设计图纸一套、施工图设计的电子文档、发图签收函。其中发图签收函内容为发图日期2014.12.19,文件名称4#-5#、7#-10#楼施工图全套(含总图),数量4套,备注建筑、结构、水电(四个专业)。签收单位处手写为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512343****。签收日期:2014.12.19。拟证明2014年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全套设计文件。设计的总面积33704.14平方米,原告完成了该部分方案设计,其中施工图完成的施工面积为15156.39平米,该部分完成的施工图跟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已于2014年12月19日交付给被告,签收人为**。 艺华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图纸及施工图设计电子文档真实性不予认可,艺华公司并没有收到前述资料,前述资料不能证***公司予以了认可,另发图签收函本身是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该签收单位处签字的人是谁,无法看出,即使按照艺华公司的陈述,说是**,而**并不是艺华公司单位的员工,艺华公司也没有委托和指派**代表艺华公司签收深圳华纳公司所谓的图纸,该组证据不能证明深圳华纳公司已将施工图交付给艺华公司。图纸面积均是深圳华纳公司单方陈述,艺华公司没有认可,不能作为该案依据。 2、短信记录;对方手机号码为xxxx,深圳华纳公司从2018年6月28日开始催收***项目设计费。2020年10月29日回复内容为,等年底有钱了才能讨论付钱的问题,小产权房,政府不介入,没法搞验收,所以一直拖起的,我们尾款至今未收齐。拟证明1、已交付施工图部分已经竣工多年并交付使用;2、深圳华纳公司持续向艺华公司告催收欠款,2020年10月29日***回复说***公司认可欠深圳华纳公司款项的事实,且同意支付设计费。 艺华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短信记录真实性有异议,无法证明深圳华纳公司的证明内容,短信的回信人无法核实是否是艺华公司之前的股东***,即使通过该短信的通讯记录看,也不能证明深圳华纳公司所说的案涉工程已经竣工且交付使用,更不能证***公司同意支付设计费。 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拟证明方案设计占设计工作量的25%。因此对完成方案设计但应艺华公司要求没有做施工图设计的部分即按照合同约定单价的25%,即每平方米4元进行计费。 4、深圳华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的调查笔录及***和***的照片合影,内容为,***系南湖村书记兼主任。南湖美丽乡村项目在居委会的隔壁,大概是2016年左右开始建设,在2018年左右建好并交付当地村民,一共交付了4栋,为5、7、8、9栋。该房屋系村民委托代建委员会,代建委员会再委托艺华公司代建的。 5、南湖镇规资所***现场办公查阅的图片及打印件共4张; 6、美丽乡村现场照片2张。 艺华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深圳华纳公司的证明内容。对证据4***作为证人未出庭作证,且***一人作调查笔录不具有合法性。对证据5不能证***公司使用了图纸,也不能证明深圳华纳公司的图纸通过了初步方案的审批以及施工图的审查。证据6不能证明房屋系美丽乡村项目房屋,也不能证明系5、7、8、9栋。 本院认为,深圳华纳公司的证据2不能证明短信的相对方系艺华公司的股东***,故对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余证据综合认定。 深圳华纳公司称面积是按图纸中的总设计面积33704.14平方米,完成了施工图部分为15156.39平方米,施工图的完成的费用是按照16元/平方米计算。余下的面积18213.85平方米,只完成了方案设计,故只收4元/平方米。艺华公司已付款为第一笔和第二笔款,即共计15万元。表明方案设计是经过艺华公司认可的,且支付了部分方案设计费用。 艺华公司认可已付款为15万元,但称系其提前支付的,是在深圳华纳公司还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第二次付款条件下先行支付,不能得出艺华公司付款后,设计方案审批已通过的结论。房屋已经停工了,所有面积均未竣工。 深圳华纳公司称其设计图所涉及4、5、7-10号楼的已经修起来且竣工了,竣工报告深圳华纳公司没有,该部分面积就是为15156.39平方米。深圳华纳公司只要了第三次付款的进度款,第四笔没有包含。合同中未约定指定签收人,但是案涉房屋已经修建起来的事实证明深圳华纳公司已经实际交付了施工图纸及所有的方案图纸。 艺华公司称项目应当是修了一部分基础,后被停了,因是违法项目。艺华公司有施工行为,没有证据证明是按照深圳华纳公司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且从现有证据看,设计方案并未相关部门审批,施工图纸也无审图单位最终审查。深圳华纳公司没有完成合同中的义务。项目是当地政府进行主导,但是主导过程中用地、施工手续都没有,所以最终停下来了。合同本身也是无效合同。 深圳华纳公司称项目涉及小产权房,并不规范,《关于南川***美丽乡村最终设计方案的函》也代表当地政府以及艺华公司的认可。 艺华公司称深圳华纳公司没有按照合同履行,没有交付任何成果,从实际看无法实行合同履行目的。艺华公司没发出通知解除,但对方知道项目现状的。 深圳华纳公司称知晓项目的现场,只是暂时的中止。 本院认为,深圳华纳公司与艺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艺华公司所修建房屋是否取得规划和其是否是***南湖美丽乡村项目的业主并不影响双方设计合同的效力。 艺华公司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未指定设计图纸的接收人,深圳华纳公司另行举示的证据艺华公司虽均提出异议,但并未举示相反的证据予以佐证。深圳华纳公司整个证据是可以相互印证的,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对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深圳华纳公司举示的证据显示其中部分房屋已修建完成并交付,艺华公司应当向深圳华纳公司支付设计费。艺华公司对房屋修建且交付的事实全部否定,故对设计费的金额本院按深圳华纳公司主张的金额予以支持。 对于资金占用损失,按双方合同中约定“第三次付款付费额26.4万元,付费时间为施工图交付后三日内”的约定,艺华公司应当在2014年12月19日后的三日内,即2014年12月22日前向深圳华纳公司支付设计费,故其应当从2014年12月23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深圳华纳公司要求的是资金占用损失,并非按合同约定要求的违约金,故其要求按上述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无法律依据。 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由于竣工日期不明确,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点不明确,故不能认定深圳华纳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65357.64元; 二、被告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165357.64元为基数,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2.2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76.1元,由原告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和被告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173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 迪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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