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渝0104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08月02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2幢1-1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7008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4民初5342号民事调解书显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与被告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至2021年9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420000元;二、被告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利息10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偿还剩余的利息32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于2022年9月5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00000元;三、若被告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任意一期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全案尚欠本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因本案调解结案,应减半收取诉讼费,故退还原告6900元,由被告承担6900元,并于兑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2024年4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4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本案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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