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民终13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艺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岭市辰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艺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岭市辰某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渝0192民初7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艺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在法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并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艺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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