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16767号
原告:黄某,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尖峰村8组99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202217115原告:黄某,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2幢1-1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70085Y。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某与被告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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