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03民初236号
原告: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为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楠木塘村。
法定代表人:左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畅,该公司法务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省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莲荷东路27号楼6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罗贤军。
原告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90元,减半收取5245元,由原告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炽兵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