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5民初2517号
原告:福建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82168368H。
法定代表人:林丛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莲荷东路**楼**店面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07503212X2。
法定代表人:罗贤军。
原告福建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福建
省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计860元,由福建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