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中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24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凤城镇莲荷东路27号楼6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被执行人:福建中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门牌号四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7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中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24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77198.75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信息,查明坐落于闽清县××××AB地块的房产[产权证号:梅溪国用(2014)1144号]、坐落于闽清县××城北猴山路[产权证号:梅溪国用(2014)1XX2号]登记在福建中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已被其他法院首封,该公司银行存款均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以上执行情况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凯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