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兴隆锅炉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与哈尔滨兴隆锅炉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黑0103行审86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岗区**曼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岩果,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国才,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

2016年11月22日,本院收到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执行其作出的哈国土行处罚字(2015)402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应当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苗 景

审判员 刁乃君

审判员 王炳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