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黑0103行审86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岗区**曼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岩果,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国才,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
2016年11月22日,本院收到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执行其作出的哈国土行处罚字(2015)402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应当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苗 景
审判员 刁乃君
审判员 王炳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