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森迪博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森迪博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733号
原告黑龙江森迪博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铁路街176号3183栋3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森迪博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称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北安街176号301室,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哈尔滨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