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民初4151号
原告:***,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经常居住地: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上浦路富力中心B1#楼2层05。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建设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1548603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皛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