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财保433号
申请人:温州顺禹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0842559238(1/1),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火车站新都大厦**-1。
法定代表人:朱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瑛,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申请人:浙江鼎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571721637A,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章斌。
申请人温州顺禹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及浙江鼎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461960.6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及浙江鼎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461960.6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830元,由温州顺禹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钟文善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定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