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民初4706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月,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告:***,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浙江鼎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万鳌路****。
法定代表人:章斌,总经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光华。
原告**与被告**月、***、浙江鼎邦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月、***、浙江鼎邦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钟文善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曾 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