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0425执保318号
申请人:克什克腾旗顺远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34128438XE,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兴城安康小区16号楼3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1690050848Q,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深圳南桥南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克什克腾旗顺远工程有限公司与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将被申请人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655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以其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21504000000××××)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0525××××7109账户在655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