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2846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系***之子),男,199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井红,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南桥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1690050848Q。
法定代表人:刘艳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文,该公司材料员。
第三人:张继友,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君,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继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