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2846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系***之子),男,199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井红,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南桥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1690050848Q。
法定代表人:刘艳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文,该公司材料员。
第三人:张继友,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君,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继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