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21民初414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南桥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109005084Q。
法定代表人:刘艳坤。
被告:***,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齐 智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