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1民初6052号
原告:***,女,1984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南桥南西侧。
法定代表人:**坤,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坤,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2021年4月9日,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东
人民陪审员 孙 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