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赤峰中核北研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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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02民初7620号

原告:赤峰中核北研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桥西大街以北、木兰街以南、松五路以西、松山大街以东新天地商务广场7-11-2-0207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南桥南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赵连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赤峰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财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孙剑,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中核北研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连军、***、***、赤峰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中核北研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中核北研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中核北研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15元,减半收取174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中核北研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