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423民初1330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四名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星路西门北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1690050848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男,年龄不详,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男,年龄、职业不详,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诉被告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四名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劳务费28,400元(每人7,1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20日,被告雇佣原告在巴林右旗民兵训练基地及营房新建项目做外墙真石漆,欠人工费28,400元。完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持有异议,本公司未收到原告四人追要工程款的信息及事由,对四名原告是否在巴林右旗民兵训练基地及营房新建项目做外墙真石漆工作持怀疑态度。未接到原告四人的任何催要工程款及人工费的信息,对原告四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予以认可。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被告***雇佣原告***、***、***、***在巴林右旗民兵训练基地及营房,新建项目外墙真石漆施工,欠四名原告施工费28,400元。2019年11月5日,被告***向四名原告出具一份工票,工票内容为“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10月20日在巴林右旗民兵训练基地及营房,新建项目外墙真石漆,施工费28,400元。施工人员:***、***、***、***,证明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票、询问录音以及原、被告庭审***以证实。
本院认为,四名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明确,原告已向被告付出了劳动,被告***应向原告给付劳动报酬款28,400元。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所主张的劳动报酬款应由被告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款28,400元。
被告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某某息。
案件受理费255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某某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