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60488354。
法定代表人:张迎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麻丘镇麻丘街。注册号:360100119401456。
法定代表人:闵福泉,系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68920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忠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肖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