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794号
申请人: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迳背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3581648170L。
法定代表人:李晓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麻丘镇麻丘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1586269781。
法定代表人:闵福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8944671.34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了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13607000000005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8944671.34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林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