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79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迳背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3581648170L。
法定代表人:李晓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麻丘镇麻丘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1586269781。
法定代表人:闵福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8日作出(2021)赣0791民初79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对被申请人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价值8944671.34元的银行存款(户名: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赣昌农村商业银行麻丘支行,账号:10×××12;户名: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南钢支行,账号:36×××02),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8944671.34元银行存款(户名: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赣昌农村商业银行麻丘支行,账号:10×××12;户名: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南钢支行,账号:36×××02)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林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