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347号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
法定代表人:朱长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津启,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烟台市莱山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麻丘镇麻丘街/div>
法定代表人:闵福泉,执行董事。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冀文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冀春羽
书 记 员 杜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