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斌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02财保160号
申请人:***,男,196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申请人:***斌,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康**、吕传盛,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黄小明,男,197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谢远椿,男,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麻丘镇麻丘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1586269781。
法定代表人:闵福泉。
申请人***、***斌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小明、谢远椿、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925000元的财产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如不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申请人***、***斌与案外人巫远招、卢璇以其所有的房产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远椿、黄小明在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包的章江康居社区C地块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款;
二、查封被申请人谢远椿名下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县(产权证号:××号);
三、查封被申请人谢远椿名下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产权证号:洪房权证西字第××号、洪房西共字第××号);
四、查封被申请人黄小明名下的位于江西省瑞金市房产(产权证号:××号)。
以上保全价值限于9925000元。
五、查封申请人***与案外人巫远招共有的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
六、查封申请人***斌与案外人卢璇共有的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春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朱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