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91执1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1586269781。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西河滩13号,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赣019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江西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150000元,利息4671189元,案件受理费80548,共计990173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2022年7月12日,发起“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保险产品、有价证券、股权、股息红利、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2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
3、2022年7月22日,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作笔录,其表示没有履行能力。
4、2022年8月10日,经向南昌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2年8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6、2022年8月29日,经向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7、2022年9月7日,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8、2022年9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9901737元,被执行人实际履行0元,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76908.68元。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姬 军
审 判 员 谢 英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万 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