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02民初4921号
原告:***,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配偶,女,汉族,1986年12月12日出生。
被告:***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后,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1月16日解除;2.判令雅点公司向***支付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14195.8元;3.判令雅点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无固定劳动合同的二倍补偿金46891元;4.判令雅点公司向***支付尚欠宁波杭州湾小学项目抽成30000元;5.判令雅点公司现金支付***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单位应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17280元及职工基本医疗保费8008.4元(详见计算清单);以上合计:216375.2元;6.本案受理费用由雅点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16年12月进入雅点公司工作,使用工作用名**担任硬装设计总监职务,岗位职责为:与甲方进行设计方案沟通及修改;项目平面方案、立面效果图设计;安排绘图员完成绘制设计施工图纸并审核。双方约定每月基础工资为4000元(后于2018年涨至4400元),另设计提成以项目总设计费30%提成。但***入职后,雅点公司拒不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未给***依法缴纳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及职工医疗保险,且管理混乱,员工工资均由其前法人***及其亲属***发放。2017年12月,***提出应为其补缴社会医疗保险及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均遭到雅点公司的拒绝,***迫于生计压力只好妥协。2018年10月,***提出结算其负责的宁波杭州湾小学设计项目提成30000元的工资发放申请,遭到雅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矛盾。2018年11月,***接到雅点公司人事口头通知要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且至今雅点公司仍欠付***负责的宁波杭州湾小学设计项目提成30000元。综上,雅点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请。
雅点公司辩称,一、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只是达成合作合意,2016年12月雅点公司曾要求与***建立劳动关系,遭到***拒绝。***已经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其缴纳社保。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符合法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二、***与其他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雅点公司与***形成业务关系的前提是***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的资格。***持有二级注册建造师证没有与雅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反证其与其他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对此应付举证责任。三、***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方式错误且已超过诉讼时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且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应当知道权利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应当从2017年1月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该项诉请。四、***主**点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同第一点答辩意见。五、雅点公司无需向***支付30000元的抽成。由于***未按要求开展业务,***迟迟未提供该项目的设计方案,给雅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由此***与雅点公司合作产生纠葛。该30000元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六、***要求雅点公司支付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职工医疗保险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该请求并非法院受案范围,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七、本案受理费应当由***承担。八、退一步说,即便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属于非全日制的工作方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口头订立协议,雅点公司也可以随时通知解除用工。综上,雅点公司与***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并非本案适格主体,相应的诉求也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经审理查明,雅点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现法定代表人***。***提供工作证一份,载明姓名“**”,职位:硬装部设计总监,编号一栏为空,该工作证无雅点公司公章。***提供名片一张,载明“**设计总监”,该名片无雅点公司公章。***提供宣传图片若张,图片上署名均为“**”。***提供的银行流水载明,其与***有大量款项往来。***提供硬装项目结算提成表,表中并无雅点公司**。***提供2018年7月和10月工资条两份,但并无雅点公司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提供2018年10月份与***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双方在宁波杭州湾小学项目抽成上存在分歧。***提交的宁波杭州湾小学甲方确认修改意见表右下方,载明的设计负责人为“**”。***提交2018年度福建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考生签名***,报考单位**为雅点公司。雅点公司提交的二级注册建造师信息查询结果显示,2016年11月7日,***聘用企业为林州永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3月7日,***聘用企业为林州市鸿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8日,***聘用企业为福建汇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于2018年12月10日向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仲裁决定,仲裁结果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主要理由为该委作出《限期补正通知书》送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本院认为,***主**点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应就双方间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基本的举证义务。本案中,***未完成基本的举证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理由如下:其一、***主张其于2016年12月入职雅点公司,与二级注册建造师信息查询结果显示的2016年11月7日***受聘于林州永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3月7日受聘于林州市鸿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8日受聘于福建汇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矛盾;其二、如***所述属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程度的文化知识水平,其长期未提出与雅点公司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雅点公司为其缴纳医社保等与客观常理不符;其三、***提交的工作证、名片、项目确认单等姓名均为“**”,与***姓名不符,是否存在工作之余兼职情形存疑。至于***提交的报名表虽**为雅点公司,但并无证明双方间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且若雅点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证明的情形,应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双方法律责任,不属于本案处理**;其四,***提供的银行流水仅能证明双方存在款项往来,工资单并无雅点公司确认,无证据证明***2016年起人身关系依附于雅点公司。
综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与事实依据。双方就宁波杭州湾小学项目抽成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可另行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