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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宏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山县宏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衢常商初字第380号
原告:常山县宏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常
山县天马镇桃园小区258号。
法定代表人:宁加良,董事长。
被告:***,农民,住
浙江省开化县池淮镇簧岸村浮桥头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山县宏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
长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
撤回对被告王长春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山县宏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
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长春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
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山县宏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长
春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常山县宏良土石方
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