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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开华初字第240

 

原告:常山县宏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桃园小区258号。

法定代表人:*加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衢州长远环保餐具有限公司,注册地:开化县池淮镇振兴路82号,现住所地,开化县池淮镇坝头虹桥工商所五楼。

法定代表人:卢金龙,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081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山县宏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长远环保餐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07年7月24日原告常山县宏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长远环保餐具有限公司签订了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之后原告按合同对该工程进行挖、运、平,被告支付了柴油款8000元。2007年9月28日,被告方对原告完成的工程进行了测量、验收。经鉴定,被告衢州长远环保餐具有限公司的土石方工程造价为179503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衢州长远环保餐具有限公司偿付工程款16582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衢州长远环保餐具有限公司同意于2009年5月30日前向原告常山县宏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工程款150000元。如逾期还款则支付利息15825元;

二、本案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4800元,由被告衢州长远环保餐具有限公司负担(定于2009年5月30日前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洪志刚   

审 判 员  徐春波   

代理审判员  朱   敏

 

 

二00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清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