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8民初631号
原告:浙**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9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2554712506。
法定代表人:张小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青,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天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369号瑞唐国际商务大厦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590562424F。
法定代表人:杨剑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浙**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天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2020年3月27日,原告浙**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原告撤诉(尚在缴费期限内)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尔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郑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