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7026号
原告:金华市天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369号瑞唐国际商务大厦71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浩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浩仁村。
法定代表人:商建余,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金华市天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浩仁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天昊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0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华市天昊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