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天昊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天昊建设有限公司、倪建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2民初5421号
原告: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园区(白龙桥镇湖家)。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天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时新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倪建丰,男,汉族,1975年5月31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天昊建设有限公司、倪建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0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