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通诚电气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甬商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能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通诚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通诚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商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上诉人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商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文君

审 判 员   毛 姣

代理审判员   朱 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