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2民初4552号
原告:江苏正全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022960118,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光芒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西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778859422C,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文峰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正全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西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正全泵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正全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正全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江苏正全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