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水利水电工程(玉门)有限责任公司

定西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与陇西县福星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甘1122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定西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778859422C。住所:定西市陇西县文峰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执行人:陇西县福星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425H17825213A。住所:陇西县福星福星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镇高塄村党支部书记。 本院在执行定西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与陇西县福星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陇西县福星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但是被执行人陇西县福星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陇西县福星镇人民政府存款162395元(其中执行款152400元、***行金6134元、诉讼费1675元、执行费2186元)。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