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1122民初1392号
原告:定西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778859422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肃省陇西县文峰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19日生,住甘肃省永靖县,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1224830281C。
法定代表人:**举,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北城区人民路金域华府**商铺**。
被告:***,男,1976年10月1日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原告定西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定西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定西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计2275元,由定西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