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578邳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执25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海明,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女,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19)苏0382民初11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主文: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邳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8176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817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3935元,由被告**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1、2020年7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案款700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2、2020年7月21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8月19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0年9月27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0年11月16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0年12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在网上公布。
7、2020年12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询问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人邳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邳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刚
审判员 杲 远
审判员 孙 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