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邳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82民初7086号
原告:***,男,1947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元闪,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邳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高枫,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邳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冯宪勇
代理审判员  闫良芳
人民陪审员  张允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