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汉沽市政工程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41490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现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男,汉族,57岁,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男,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汉沽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原汉沽安装公司),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汉沽市政工程公司,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津市汉沽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市政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9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