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永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能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395号之一
原告:山东**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花园东路**祥泰汇东国际**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文,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艳,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鲁能公馆**楼v>
法定代表人:强锋,总经理。
被告: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v>
法定代表人:周友春,总经理。
被告:济南永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他山花园**楼3-106
法定代表人:杨中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杨中启,男,1971年2月1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山东**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能***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永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杨中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7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兴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魏湘莹